律师网友浅谈海艺事件各当事人法律责任
2007年6月1日 in 社会丑闻
现在我简单谈谈我对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看法
1、关于耳钉男等辱师学生。网友贴出的证据表明,此等学生长期在课堂之上,嬉戏打闹,侮辱教师,手段之恶劣,影响之严重,实属罕见。
耳钉男之流的行为无疑构成对孙老师的侮辱违法行为,鉴于侮辱罪属于民不告官不理的亲诉案件,孙老师理论上可以对他们提出刑事控告,至于这群小孩是否构成侮辱罪,还需要法官的裁判,个人认为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法官支持。
当然孙老师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以侮辱行为给他造成成经济和精神损失状告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认为不管是刑事控告还是民事诉讼,前提是孙老师的配合,目前看比较困难。
此外,其他学生和学校,可以作为教学秩序受到耳钉男等严重破坏的受害者,向他们或者他们的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
鉴于我国法律偏重于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利益,对肇事学生的法律处罚措施是极其有限的。
个人认为,他们已经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他们当然应当对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为净化学校风气,为恢复教学正常秩序,他们作为学生中的害群之马,应当受到开除学籍的学校纪律处分。
2、关于学校和学校领导
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理论界一直有争议。个人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应该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和教学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学校有管理好学生并给学生传授知识的法定义务。此外,学校作为为国家社会输送人才的机构,还是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接受管理一方),负有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为社会输送人才的法定义务。
但是网友提供的证据显示,海淀区艺术职业学校,长期以来,招收学生唯利是图,放任学生破坏教学秩序,对学生侮辱老师行为熟视无睹,严重违反了其对学生应当承担的管理义务和教育义务。因此,学生和学生家长完全可以以其未尽到法定义务为理由,将学校诉诸法院,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学校作为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其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对学校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至于徐校长等学校领导,对上述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个人责任,尤其恶劣的是,事件发生后,没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不思悔改,百般抵赖,酿成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撤职查办,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可视有无其他违法行为,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3、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行政管理人。这当然不意味他只拥有管理权利,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维护本辖区下属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最起码的法定义务。
诚然,学校教育秩序的好坏,并不完全与教育部门的管理一致,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教育部门正是这个系统工程中承担最重要任务的环节。
因此,我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对造成如此严重影响的教育部门领导问责,教育制度的改革,教学秩序的好转,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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