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培养公务员的丑闻畏惧感

2007年6月1日 in 社会丑闻

■公民发言

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入赌博和色情场所,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5月31日《现代金报》)

不能参与赌博和进入色情场所,这是党纪法规中早就有的内容,对于公众道德范畴内都无法接受的行为,为什么非得党纪法规一 而再再而三地发文重申呢?

事实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参与赌博还是进入色情场所,都够得着是公务员的丑闻了。丑闻有时触犯法律,但有时也仅仅是违背了社会公德。在许多国家,公务员丑闻一旦被曝光,就算法律无可奈何,当事人也会面临罢官或要求辞职的强大压力,官帽肯定戴不长久,而这一切,均来自于一个社会对丑闻的畏惧感。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公务员体制日臻完善,但公务员的丑闻畏惧感还处于缺位状态,因此,一些公务员不顾形象的事情屡有发生,而身陷丑闻的当事人也会因为党纪法规“管不着”而逍遥自在。一个具有强烈丑闻意识的社会,就算对事实难以一一查实,但只要稍有“捕风捉影”,公务员也会如坐针毡,要想方设法自证清白。培养恐惧丑闻意识的优点在于,公众只需有对丑闻的敏感意识,而不必跟着公务员屁股后面搞全天候监督,相反,当事公务员则有责任有义务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消除公众的疑问。如果因为丑闻就可以丢官帽,就可以葬送自己的前程,我们也许可以不必对党纪法规不厌其烦地重复。其实,恐惧丑闻又何尝不是一种政治文明呢? (陈斌)

by 笔记引用 | 分类: 社会丑闻 标签:丑闻畏惧感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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